??????? 第一條 學生違紀紀律處分分為:警告;嚴重警告;記過;留校察看;開除學籍。
??????? 第二條 學生攜帶私藏管制刀具,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;再次攜帶私藏管制刀具或發(fā)生矛盾時使用管制刀具的,開除學籍。
??????? 第三條 學生在校飲酒,給予批評教育、警告及以上處分;飲酒屢教不改或酗酒滋事的,開除學籍;因飲酒引發(fā)其他違規(guī)違紀事端的,視其情節(jié)加重處罰。
??????? 第四條 學生在校內(nèi)吸煙,給予批評教育、警告及以上處分;屢教不改,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。
??????? 第五條 凡抱團結(jié)伙尋釁滋事、打架斗毆、以大欺小、倚強凌弱的,參與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;主要參與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。
??????? 第六條 學生不假外出或逾假遲歸者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處分,屢教不改的,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。
??????? 第七條 學生因違法犯罪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、刑法被處罰的,開除學籍。
??????? 第八條 對學生進行紀律處分前,學校應查明違紀事實;說明處分依據(jù),認真聽取學生或家長(監(jiān)護人)的意見。學校對被處分學生應做到違紀事實認定清楚,證據(jù)充分,處分材料專卷管理備查。開除學生學籍應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備案。
??????? 第九條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的學生,且能改正的,學校應在一學期后一年內(nèi)按程序解除其處分,并告知學生。
第十條 學生受處分的資料應存入學生學籍檔案。處分解除后,有關(guān)資料應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,存入學校文書檔案。